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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請依限向公所申請
新聞摘要
  •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請依限向公所申請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田賦雖然自1987年起停徵,但土地所有權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仍可申請課徵田賦,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請記得在2018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核發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指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等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者可申請課徵田賦,惟需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與農業經營分可分離之證明文件,才能按田賦課徵。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各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倘納稅人對於上項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